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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国汇股权投资收警示函 未妥善保存基金交易记录

2021-10-25 发布于 向阳便民网
永劫无间 http://hkclxs.com/list_8/113.html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9号)显示,经查,河北中天国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妥善保存中天国汇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决策、交易方面记录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河北中天国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9号)

  河北中天国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未妥善保存中天国汇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决策、交易方面记录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立即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切实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履行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的法定义务,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在今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1年9月2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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